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证书查询用户协议
文件编号:HTPAC-PG-2026
版本: V1.0
生效日期: 2026年6月10日
发布主体: 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以下称"本平台"或"平台方")

适用说明: 本协议适用于通过本平台使用证书查询功能的个人用户,包括持有"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的传承指导老师、持有"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证书"的师承学习人员,以及其他查询证书真伪的自然人。本协议为个人用户协议,个人用户无需签署承诺书,持有本项目证书或使用本平台证书查询功能,即视为已阅读并知悉本协议内容。机构用户另行适用《机构查询用户协议》。

请您在使用本平台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若您继续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1. "本平台":指由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运营的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域名为www.gjwsjkjstgi.cn),本平台为入驻机构提供信息展示窗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机构核验与证书查询服务。
  2. "平台方":指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本平台的运营主体,负责维护平台技术系统、开展公益评审活动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方系独立的公益性组织,不参与入驻机构的任何经营活动及资金往来。
  3. "入驻机构":指依法独立注册、经本平台审核后获得平台入驻资格的地方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三种类型(详见本条下述定义)。入驻机构系独立法人主体,其对外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与平台方无关。每一入驻机构均被赋予唯一的平台入驻编号,该编号仅作为平台管理标识,不代表平台方对其经营行为的任何认可或背书。
  4. "省级入驻中心":指在省级区域范围内经本平台审核入驻的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或其他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省级入驻中心负责在本省范围内协调、组织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相关公益活动的实施,其平台入驻编号为前缀HTPAC加年份加5位序号(示例:HTPAC202600001)。
  5. "市级入驻工作站":指在市级区域范围内经本平台审核入驻的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市级入驻工作站负责在本市范围内具体执行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相关公益活动的组织工作,其平台入驻编号为前缀HTIAW加年份加5位序号(示例:HTIAW202600001)。
  6. "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指在市级区域范围内经本平台审核入驻的医疗机构(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为本项目提供临床实训及实践推广支撑,其平台入驻编号为前缀TWSJD加年份加5位序号(示例:TWSJD202600001)。
  7. "平台入驻编号":指平台方向每一入驻机构分配的唯一标识编号。省级入驻中心编号如HTPAC202600001,市级入驻工作站编号如HTIAW202600001,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编号如TWSJD202600001,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编号如THZDW202600001。入驻编号的存在仅表明该机构已完成平台入驻备案,不证明其经营资质、服务质量或履约能力,亦不代表平台方对其任何行为的背书。
  8. "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指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或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而自行合作或引入,经入驻机构向平台方申请备案、平台方批复后取得备案编号(示例:THZDW202600001)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对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9. "用户":指访问、浏览或使用本平台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0. "传承人证书":全称"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指平台方针对在本项目框架内担任传承指导老师的持证人出具的证明,记录持证人的传承指导经历与传承人身份。传承人证书的持有人为传承指导老师(即传授方),不作为持证人具备任何医疗执业资格的凭证。
  11. "师承证书":全称"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证书",指平台方针对完成本项目传统医学或现代医学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培训学习的持证人出具的培训结业证明,记录持证人的技术培训及跟师学习经历。师承证书的持有人为师承学习人员(即学习方),不作为持证人具备任何医疗执业资格的凭证。
  12. "证书核验":指用户通过本平台输入证书编号等信息,对传承人证书或师承证书的真伪及有效性进行查询验证的功能。
  13. "机构核验":指用户通过本平台查询某一机构是否已在平台完成入驻备案,以及其入驻编号、入驻层级(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入驻状态等信息的功能。
  14. "公益红线":指平台方及入驻机构在本项目框架内必须严格遵守的公益性底线约束,详见本协议第五条。
  15. "三层主体结构":指本项目运作中涉及的三类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第一层——平台方(公益评审与信息服务)、第二层——公益基金会(负责接收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及资金管理,系独立法律主体)、第三层——入驻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和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负责具体项目执行与申报,均系独立法人)。三层主体各自独立运作,各负其责。
第二条 平台性质与公益定位

2.1 本平台系公益性信息展示与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卫生健康技术的推广传承提供信息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入驻机构核验与传承人证书及师承证书真伪查询服务。本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收取平台服务费用。

2.2 本平台的公益定位体现在:(a)平台方不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收取报名费、学费、证书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b)平台方不参与入驻机构(无论省级入驻中心还是市级入驻工作站)的任何营业性收费活动;(c)平台方开展的技术推广传承活动以公益服务为导向,评审工作由平台方独立公正实施。

2.3 本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入驻机构核验(含入驻编号查询、入驻层级展示)、传承人证书及师承证书真伪核验,以及平台方根据公益目的不时新增的其他信息展示与查询功能。

2.4 本协议适用于一切访问、浏览或使用本平台的用户。用户通过点击"同意"按钮、勾选复选框,或以任何方式实际使用本平台,即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承诺与接受。

2.5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与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管辖,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慈善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服务使用通用规范

3.1 用户应通过合法方式访问和使用本平台,不得通过任何技术手段绕过本平台的正常访问流程。

3.2 本平台提供的机构核验及证书核验功能,需要用户输入查询条件(如机构入驻编号、证书编号、手机验证码等)后方可返回查询结果。用户应确保所输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本平台展示的信息系基于平台方现有数据库的实时状态。如因数据库更新延迟等技术原因导致信息存在短暂迟滞,用户应予以理解。

3.4 用户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应遵守网络使用规范,不得利用本平台传播含有病毒或其他恶意程序的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干扰、破坏本平台正常运行的活动。

3.5 用户不得利用任何自动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爬虫、脚本、机器人程序等)批量访问或采集本平台数据。

第二章 平台与入驻机构的关系

第四条 主体独立性——平台入驻模式说明

4.1 本平台采用平台入驻模式运营。平台方作为公益信息平台,向通过资质审核的地方机构提供入驻备案服务;入驻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以自身名义在本平台完成备案并独立开展活动。

4.2 平台方与入驻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信息平台与入驻主体之间的关系——平台方提供公益信息展示窗口,入驻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平台方与入驻机构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特许经营关系、代理关系或任何其他可导致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均系独立法人,相互之间亦不存在从属或代理关系。

4.3 入驻机构在本平台的入驻编号(如HTPAC202600001、HTIAW202600001、TWSJD202600001或THZDW202600001)系平台管理标识,仅表明该机构已完成平台入驻备案,不代表平台方对该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宣传内容或任何经营行为的背书、认可或担保。入驻编号的前缀字母组合用于区分入驻机构层级与类型(HTPAC=省级入驻中心、HTIAW=市级入驻工作站、TWSJD=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THZDW=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仅为分类管理之用,不改变任何入驻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4.4 入驻机构在其自身名义下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宣传行为、服务承诺及合同签署,均属入驻机构的独立行为,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对入驻机构向用户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或陈述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4.5 用户如与入驻机构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向该入驻机构主张权利,或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平台方将在法律规定的协助范围内,根据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予以配合。

4.6 本平台对入驻机构信息的展示,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入驻编号、入驻层级、入驻区域、入驻状态等,均系基于入驻机构向平台方提交的备案信息予以客观呈现,不构成平台方对该机构的推荐或认证。入驻机构的入驻状态变化(如暂停、退出等)可能存在信息更新迟滞,用户应以最新查询结果为准。

4.7 入驻机构可能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经入驻机构向平台方申请备案、平台方批复后取得备案编号(即"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宣传、服务承诺等)均属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独立行为,与平台方完全无关。用户因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行为遭受损失的,应向该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或引入该合作备案单位的入驻机构主张权利,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公益红线声明

5.1 本项目系公益性传承推广项目,平台方及全体入驻机构(无论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还是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均须严格遵守以下公益红线:

  1. 平台方公益底线:平台方不向任何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平台方不参与任何入驻机构的营业性收费活动;平台方的评审活动依据申报材料独立、公正实施,评审结果不受任何商业利益干预。
  2. 入驻机构公益底线:入驻机构不得以"保证通过评审""内部渠道""总部关系"等名义向申请人收取额外费用;入驻机构不得对外声称平台方参与其收费活动或为其收费提供担保;入驻机构不得以平台入驻身份从事与公益目的相悖的商业推广活动;入驻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向学员收取与申报评审挂钩的费用。
  3. 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虽在组织层级和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但在公益红线约束上不存在任何差异。无论是省级中心、市级工作站还是市级推广中心,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收取与评审、申报、证书相关的费用。

5.2 任何声称"交钱保证通过""内部有门路"的第三方,均属违反本项目公益红线的行为,与平台方无关。用户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可通过本协议第十九条所列渠道向平台方举报。

5.3 用户知悉并确认:本项目为公益项目,入驻机构在平台入驻仅表示其具备在本平台框架内开展公益活动的资格,不代表入驻机构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入驻机构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均系该机构的独立经营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承担任何因入驻机构收费引发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三层主体结构与资金流转隔离

6.1 本项目涉及三类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自对外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一层——平台方(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负责提供信息查询平台、开展公益评审活动、核发传承人证书与师承证书。平台方不接受任何个人缴费,不参与任何商业性资金收支。

第二层——公益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系独立的公益基金法人,负责依法接收社会捐赠和公益赞助资金,并依据基金会章程及公益目的进行资金管理与分配。基金会接受社会赞助、向入驻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等行为,均属基金会独立的法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

第三层——入驻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和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系独立法人,负责在各自区域内组织开展传承申报工作。入驻机构的一切收费行为(包括其与赞助方、第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其独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入驻机构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6.2 用户知悉并确认:

  1. 平台方不参与、不知悉、不控制任何入驻机构的收费安排或资金往来;
  2. 公益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独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
  3. 任何第三方赞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第三方赞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独立民事行为,与平台方及公益基金会均无关;
  4. 平台方的评审活动依据申报材料独立实施,评审结果不与任何资金往来挂钩,不存在"交钱保过"的情形;
  5. 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之间可能存在业务协调关系,但三者均为独立法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6. 入驻机构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合作备案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赞助公司、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属于入驻机构与合作备案单位之间的独立合作关系,与平台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任何行为(包括收费、宣传、服务承诺等)均由入驻机构与合作备案单位自行负责,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如入驻机构与第三方赞助公司、基金会之间的资金安排因故出现纠纷,用户应向相应的责任主体(入驻机构、第三方赞助公司或基金会)主张权利,不得将相关责任转移至平台方。

6.4 平台方在任何情形下对入驻机构或第三方赞助公司的债务、退款义务或赔偿责任均不承担连带、补充或代为清偿的责任。即使平台方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配合相关部门要求而先行垫付或支付任何款项,该行为不构成平台方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认或承担,平台方保留向实际责任主体全额追偿的权利。

第七条 收费规范与财务隔离

7.1 平台方从未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员个人收取报名费、学费、证书费、管理费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用户如收到以平台方名义收费的通知或票据,请立即向平台方核实,并保存相关证据。

7.2 入驻机构(无论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还是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依其与学员之间独立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相关收支关系发生于入驻机构与学员之间。平台方不参与、不监管,亦不知悉任何入驻机构的具体收费安排。

7.3 因入驻机构的虚假承诺、夸大宣传、不当收费或违约行为而给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用户应依法向涉事入驻机构主张赔偿,平台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替代赔偿或垫付义务。

7.4 用户如遭受入驻机构不当收费,建议保存合同、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可依据本协议第十九条所列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7.5 入驻机构接受公益基金会拨付的公益资金,系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独立资金行为,不构成平台方对入驻机构收费行为的默许或认可。入驻机构不得以接受基金会资金为由,暗示其收费行为获得平台方背书。

第三章 证书效力与查询服务说明

第八条 证书效力说明

8.1 本平台所涉及的证书分为两种:"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以下简称"传承人证书")与"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证书"(以下简称"师承证书")。两种证书均系技术培训与传承学习的经历证明,属于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性质,均不属于国家法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体系。

8.2 关于传承人证书的法律效力,用户应明确知悉以下限定:

  1. 传承人证书系对持证人在本项目框架内担任传承指导老师经历的记录与证明,表明持证人参与了传统医学或现代医学卫生健康技术的传承指导工作;
  2. 传承人证书不改变持证人原有的执业资格状态——持证人如已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该证书为其传承指导经历的补充证明;持证人如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该证书不赋予其任何行医资格;
  3. 传承人证书不等同于任何形式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作为评定职称的法定依据;
  4. 传承人证书不赋予持证人独立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执业资格,持证人从事临床诊疗活动须以自身依法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为前提。

8.3 关于师承证书的法律效力,用户应明确知悉以下限定:

  1. 师承证书系对持证人完成传统医学或现代医学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培训学习经历的记录与证明,属于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性质;
  2. 本证书不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含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条件,亦不等同于任何形式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 本证书不能替代国家规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培),持本证书不视为完成任何形式的规培要求;
  4. 本证书不赋予持证人开设诊所、中医馆或任何形式医疗机构的资质;
  5. 本证书不赋予持证人从事任何类别临床诊疗活动的执业资格;
  6. 持本证书从事上述受限活动,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风险,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8.4 关于本项目的医学范围说明:本项目同时涵盖传统医学(含中医、民族医等)与现代医学两大领域的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无论持证人取得的是传统医学方向还是现代医学方向的证书,其法律效力均适用本条第8.2款及第8.3款的限定,不因医学方向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执业资格效力。

8.5 任何入驻机构或个人以"凭本证书可行医""凭本证书可开诊所/中医馆""本证书等同于执业资格""传承人证书等于高级职称"或类似表述作为宣传或销售承诺的,该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用户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上述虚假承诺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承担任何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8.6 平台方不对入驻机构或任何第三方针对传承人证书或师承证书的超范围解读或宣传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第九条 评审结果不确定性说明

9.1 本项目的传承申报评审活动由平台方依据申报材料独立、公正实施。评审结果取决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评审标准,不受任何商业因素干预。

9.2 用户知悉并确认,评审结果存在通过与不通过两种情形,任何机构或个人声称"保证通过""内部渠道"均属虚假宣传,与平台方无关。评审不通过不构成平台方对任何人的违约或侵权。

9.3 用户因相信"保证通过"承诺而向第三方支付费用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向承诺方(即入驻机构或第三方赞助公司等)主张权利,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查询服务的具体规则

10.1 用户使用证书核验功能时,需要输入证书编号及通过手机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手机验证码仅用于验证用户身份,平台方不会将手机号码用于其他目的。

10.2 证书核验功能返回的结果包括:证书编号、持证人姓名、发证日期、证书状态(有效/无效)等信息。用户应核对查询结果与实际持有的证书是否一致。

10.3 机构核验功能返回的结果包括:机构名称、平台入驻编号、入驻层级(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入驻区域、入驻状态(已入驻/已退出/已暂停)等信息。该查询结果仅供用户核实该机构是否已完成平台备案,不代表平台方对该机构的任何推荐或认证。

10.4 用户理解并同意,查询结果以本平台数据库记录为准。如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本协议第二十四条所列方式联系平台方进行核实。

第四章 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规范

11.1 用户承诺在使用本平台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并承诺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利用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或侵权活动;
  2. 恶意查询、批量采集或以爬虫等技术手段抓取本平台数据;
  3. 伪造、篡改或仿制本平台出具的任何查询结果、证书核验信息;
  4. 以胁迫、恐吓、聚众闹事、自伤自杀威胁等方式要求平台方承担与其法律地位不符的责任;
  5. 散布针对平台方或本平台的不实信息,损害平台方声誉;
  6. 利用本平台进行任何可能妨碍、干扰或破坏本平台正常运营的行为;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行为。

11.2 用户如实施本条11.1(d)所列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平台方保留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有权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相关用户追偿。

11.3 用户应确保其向平台方提交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第三方链接与外部内容

12.1 本平台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或服务的链接。这些链接仅为方便用户而提供,平台方不对第三方网站或服务的内容、准确性、合法性、可用性承担任何责任。

12.2 用户通过本平台链接访问第三方网站或使用第三方服务,应自行阅读并遵守该第三方的用户协议。用户在第三方网站或服务上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用户与第三方自行解决,与平台方无关。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

13.1 本平台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提供服务。如用户为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和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并决定是否使用本平台。

13.2 平台方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平台方发现未成年人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本平台提交了个人信息,平台方将依法采取删除等措施。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声明

14.1 本平台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标识、徽标、数据库、软件程序、页面设计等,其知识产权归平台方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14.2 未经平台方或相关权利人事先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平台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亦不得对本平台或其内容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破解。

14.3 用户向本平台提交的任何内容(包括举报材料、反馈意见等),用户授予平台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免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使用许可,平台方有权为服务目的使用、复制、修改该等内容。

第六章 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

15.1 平台方高度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本条款所述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5.2 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平台方可能收集以下信息:

  1. 证书核验功能:用户输入的证书编号、手机号码(用于接收验证码);
  2. 机构核验功能:用户输入的机构名称或入驻编号、查询时间;
  3. 用户主动联系平台方时:用户提供的姓名、联系方式、咨询或举报内容;
  4. 技术自动收集的信息:用户设备的IP地址、浏览器类型、访问时间等技术信息。

15.3 平台方收集上述信息的目的仅限于:(a)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b)响应用户的咨询、投诉或举报;(c)维护和改善平台服务质量;(d)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平台方不会将用户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目的。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的存储、共享与保护

16.1 平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6.2 平台方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16.3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方不向任何第三方商业性披露用户个人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平台方可能依法共享或披露:(a)依据法律法规要求;(b)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取;(c)为保护平台方、用户或公众重大利益所必需。

16.4 用户依法享有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可通过本协议第二十四条所列联系方式向平台方申请,平台方将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应。

16.5 本平台如设置Cookies,仅用于维持用户会话状态或改善使用体验,不用于追踪用户个人身份信息。

第七章 免责事项与责任限制

第十七条 免责声明

17.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平台方就以下情形免于承担责任:

  1. 因用户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信赖入驻机构或第三方的虚假宣传、未仔细阅读本协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2.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网络基础设施故障、黑客攻击等)导致本平台服务中断、延迟或数据损失;
  3. 因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入驻机构、第三方赞助公司、公益基金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的用户损失;
  4. 因用户设备、操作系统、浏览器、网络环境等问题导致的无法正常使用本平台;
  5. 本平台信息展示系基于现有数据库实时状态,如机构入驻状态因管理程序变更而存在短暂迟滞,平台方对此类时滞信息的展示不承担责任;
  6. 因用户向本平台输入错误的查询信息所导致的错误查询结果;
  7. 用户因信赖本平台查询结果而作出的任何决策或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8. 入驻机构与第三方赞助公司、公益基金会之间的资金安排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损失;
  9. 入驻机构(无论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还是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的任何收费、退款、违约行为引发的纠纷;
  10. 入驻机构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合作备案单位的任何行为引发的纠纷或损失,该等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17.2 本平台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和信息均按"现状"提供,平台方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17.3 如平台方依法须就某项损失承担责任,其累计赔偿总额以用户因使用本平台而直接向平台方支付的费用金额为上限。鉴于本平台系免费服务,该金额通常为零。

第十八条 服务中断与平台变更

18.1 平台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法律法规要求或技术升级原因,不经另行通知,对本平台的功能、内容或运营模式进行调整、补充或暂时中止。

18.2 如平台方决定终止本平台全部或主要服务,将提前在本平台首页发布公告。但因不可抗力、网络安全事件或法律法规要求导致的紧急停服,平台方可免于提前公告。

18.3 平台方不对因本平台服务调整、中断或终止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投诉举报与维权指引

第十九条 侵权举报与投诉处理

19.1 若用户发现入驻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存在以下行为,可通过本条所列渠道向平台方进行投诉举报:

  1. 以平台方名义向学员收取费用或进行虚假宣传;
  2. 向学员承诺传承人证书或师承证书具有执业资质效力或可用于开设医疗机构;
  3. 以"保证通过评审""内部渠道"等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4. 冒用平台方标识、公章或公文进行活动;
  5. 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损害平台方声誉的行为。

19.2 平台方内部投诉举报渠道:

19.3 外部维权渠道:

  1. 消费者投诉:全国统一消费者投诉热线 12315,或向涉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 卫生健康行政投诉:全国卫生健康行业投诉热线 12320;
  3. 慈善/公益举报:向民政部门举报违反《慈善法》的违规收费或虚假宣传行为;
  4. 网络违法举报:全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www.12377.cn);
  5. 司法途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4 平台方在收到用户举报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视情况启动对相关入驻机构的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规则

20.1 用户如与入驻机构发生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争议、服务纠纷、虚假宣传等),应首先与涉事入驻机构直接协商解决。

20.2 用户与入驻机构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争议性质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1. 向入驻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2. 根据用户与入驻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 如涉及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20.3 平台方在收到用户关于入驻机构的投诉后,可根据投诉情况对涉事入驻机构进行调查,视调查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入驻资格、终止入驻等措施。

第九章 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议变更

21.1 平台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业务调整或其他需要,随时修订本协议的权利。

21.2 本协议修订后,平台方将在本平台首页以公告形式发布,并更新协议生效日期。用户有责任定期查阅本平台发布的最新协议版本。

21.3 修订后的协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生效。用户在协议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平台的,视为用户已阅读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21.4 凡本协议所称"通知",平台方可通过在本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通过用户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与完整协议

22.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条款的解释。

22.2 本协议某一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

22.3 本协议构成用户与平台方之间就使用本平台事宜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相同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或书面约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其冲突法规则)。

23.2 用户与平台方之间因本协议或使用本平台所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平台方住所地(注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3 本协议的中文版本为正式版本。如本协议存在任何其他语言译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24.1 如用户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或需行使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方:

联系方式 信息
项目名称 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注册/办公地址 (详见官网公示)
监督及投诉邮箱 WSJKJS2024@126.com
联系电话 010-64921394
网站地址 www.gjwsjkjstgi.cn
备案号 京ICP备17062428号-13

24.2 如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平台方将及时在本平台首页公布更新后的联系方式。

24.3 本平台依法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信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系统公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