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总部(以下简称"平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平台入驻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公众公示。
本协议系平台方就本项目入驻方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禁止性规则及退出机制所制定的单方公示规则。本协议适用的入驻方以机构为主(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和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同时涵盖经平台方审核入驻的传承指导老师个人(以下统称"入驻机构"或"入驻方")。入驻机构在签署《入驻承诺保证书》时明确引用并接受本协议的,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的认可与接受,本协议即对该入驻机构产生法律约束力。
入驻机构签署的《入驻承诺保证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书中对本协议的引用视为对相应版本本协议全文的接受,不因入驻机构是否逐条阅读而影响其约束力。
本项目的入驻方分为以下类型:
入驻方须根据其主体性质确定入驻类型,并按照对应类型的规范要求开展活动。
入驻机构系依法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与平台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合伙关系、代理关系、特许经营关系或任何形式的从属关系。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均为独立法人,相互之间亦不存在从属或代理关系。
入驻机构在入驻区域内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含招募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学员服务合同、宣传推广等),均系入驻机构独立的商业行为,由入驻机构以自身名义对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入驻机构不得向学员、合作方、媒体或任何第三方声称或暗示其系平台方的分支机构、下属部门、授权代理商或特许经营商,亦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引起上述混淆的名称、标识或表述。入驻机构对外宣传时,须按以下格式呈现:
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平台
入驻机构:[入驻机构法定名称](示例编号:HTPAC202600001)
入驻机构可能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入驻机构应向平台方申请备案,经平台方批复后,该第三方取得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资格及备案编号(示例:THZDW202600001)。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宣传、服务承诺等)均属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独立行为,与平台方完全无关。入驻机构须确保其合作备案单位遵守本协议关于禁止性宣传和公益红线的约束;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违反相关约束的,视为入驻机构自身违约,入驻机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违反本条任意款项,平台方有权依据第十二条立即取消入驻资格,并要求入驻机构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赔偿。
平台方同意入驻机构在入驻区域内,以平台方认可的方式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学习活动,使用平台方提供的教学材料及课程体系。
本协议项下入驻为非独占性入驻,平台方保留在同一区域内入驻其他机构的权利。
本项目涉及两种证书:"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以下简称"传承人证书",面向传承指导老师)与"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证书"(以下简称"师承证书",面向师承学习人员)。入驻机构在开展招募、宣传及签约工作前,须以书面形式(学员知情确认书)向每位申请人明确告知以下内容:
入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包商、推广合作方,绝对禁止使用以下任何表述(包括但不限于):
| 序号 | 禁止话术(含近似表述) |
|---|---|
| 1 | "拿证就能开诊所/中医馆/卫生室" |
| 2 | "持证即可合法行医" |
| 3 | "可替代规培/等同规培证" |
| 4 | "国家认可/国家资格/国家承认" |
| 5 | "卫健委认证/卫生部认可" |
| 6 | "考过即获执业医师资格" |
| 7 | "无需另取执照,凭此证即可执业" |
| 8 | "投资回报/学成保证收入" |
| 9 | "平台方担保/总部兜底/总部负责退款" |
| 10 | "传承人证书等于高级职称/相当于主任医师" |
| 11 | "传统医学方向的证书含金量更高/可替代执业资格" |
| 12 | 任何将本项目证书(全称"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或"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证书")与国家法定医疗执业资格直接或间接挂钩的表述 |
入驻机构或其关联人员使用上述任意话术,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平台方均有权立即依第十二条取消入驻资格,并依第九条追究全额赔偿责任。证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截图、证人证言、学员投诉记录。
本项目系公益性传承推广项目,入驻机构(无论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还是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均须严格遵守以下公益红线:
平台方的评审活动依据申报材料独立、公正实施,评审结果不受任何商业利益干预。评审不通过不构成平台方对任何人的违约或侵权。入驻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承诺或暗示"保证通过评审"。
入驻机构违反本条任意一款,平台方有权不经事先警告,立即依第十二条取消入驻资格,并依第九条追究全额赔偿责任。
本项目涉及三类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独立运作、各负其责:
第一层——平台方:负责提供信息查询平台、开展公益评审活动、核发传承人证书与师承证书。平台方不接受任何个人缴费,不参与任何商业性资金收支。
第二层——公益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系独立的公益基金法人,负责依法接收社会捐赠和公益赞助资金,并依据基金会章程及公益目的进行资金管理与分配。基金会接受社会赞助、向入驻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等行为,均属基金会独立的法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
第三层——入驻机构:系独立法人,负责在入驻区域内组织开展传承申报工作。入驻机构的一切收费行为(包括其与赞助方、第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其独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入驻机构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入驻机构确认并接受以下资金流转隔离约束:
平台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对入驻机构或第三方赞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平台方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配合相关部门要求而先行垫付或支付任何款项,该行为不构成平台方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认或承担,平台方保留向实际责任主体(入驻机构或第三方赞助公司等)全额追偿的权利。入驻机构不得以"平台方已自愿赔付"或"平台方无法定义务而赔付"为由拒绝平台方的追偿请求。
6.1 入驻机构须以入驻机构自有账户收取全部费用,严禁以平台方名义、平台方账户或任何可能使学员误认为系向平台方付款的方式收取费用。
6.2 入驻机构不得在收款页面、收据、发票或任何收款相关材料上标注平台方名称、项目平台名称或使其产生关联。
6.3 入驻机构收取费用属于入驻机构与学员之间的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入驻机构须依法向学员出具正规收费凭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税务申报与缴纳义务。
6.4 入驻机构不得向学员承诺、暗示或以任何形式声称退款由平台方负责,亦不得在退款争议中将平台方列为责任方。
6.5 入驻机构接受公益基金会拨付的公益资金,系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独立资金行为,不构成平台方对入驻机构收费行为的默许或认可。入驻机构不得以接受基金会资金为由,暗示其收费行为获得平台方背书。
违反本条任意款项,视为严重违规,平台方有权立即取消入驻资格。
7.1 入驻机构须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学员投诉受理机制,公示投诉渠道,并配置专人负责。
7.2 凡涉及入驻机构经营行为的学员投诉(含退费、虚假宣传、服务质量等),入驻机构须于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向平台方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7.3 入驻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投诉推诿或转移至平台方, 包括但不限于:
7.4 入驻机构逾期未处理投诉,或入驻机构的处理结果导致学员向平台方提出索赔的,入驻机构须向平台方支付每件投诉案件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平台方因此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含但不限于赔付款、差旅费、法律费用)。
8.1 入驻机构在对外宣传、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等任何渠道发布与本项目相关内容,须事先获得平台方书面审核确认,不得擅自以平台方名义发声。
8.2 入驻机构不得贬低、诋毁平台方声誉,不得散布关于平台方的虚假信息。
8.3 入驻机构须妥善保管平台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教学材料、学员数据及业务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非本协议目的。
8.4 入驻机构须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规定,合法采集、使用、存储学员个人信息,发生数据泄露事件须在48小时内通知平台方,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1 因入驻机构违反本协议(含虚假宣传、误导承诺、资金违规、延误处理投诉、违反公益红线等)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机构须向平台方全额赔偿平台方因此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
9.2 追偿金额的计算:
9.3 入驻机构不得以"平台方系自愿赔付"或"平台方无法定义务"为由拒绝追偿。平台方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项目声誉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均属本条追偿范围。
10.1 平台方有权在提前3-5个工作日通知入驻机构后,对入驻机构的经营行为、宣传材料、学员合同、收费记录及投诉档案进行检查或审计,入驻机构须予以配合。
10.2 如平台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入驻机构存在违规风险,平台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实施即时检查,入驻机构不得拒绝或阻挠。
10.3 入驻机构须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方提交当季经营活动报告,内容包括学员人数、招募渠道、投诉处理情况及收费情况摘要。
10.4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入驻机构须在48小时内主动向平台方书面报告:
11.1 平台方为入驻机构及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分配唯一的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11.2 入驻编号仅作为平台管理标识,表明入驻机构已完成平台入驻备案。入驻编号不代表平台方对入驻机构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或履约能力的任何认可或背书。
11.3 入驻机构不得在对外宣传中将入驻编号用于暗示"国家级认证""平台方认证"或类似含义。入驻机构在对外使用入驻编号时,须同时标注入驻机构自身法定名称,并附注"独立法人,与平台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11.4 入驻资格取消后,平台方有权收回入驻编号,入驻机构不得继续使用。
11.5 入驻期限
入驻机构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平台方无需提前通知,可立即取消该入驻机构的入驻资格、收回入驻编号,本协议对该入驻机构的约束力不因入驻资格取消而免除,入驻机构仍须承担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 序号 | 退出红线行为 |
|---|---|
| 1 | 使用第三条负面清单中任意一项禁止话术 |
| 2 | 以平台方名义开立收款账户或收取学员资金 |
| 3 | 向学员承诺平台方负责退款、赔偿或提供任何担保 |
| 4 | 违反第四条公益红线任意一款 |
| 5 | 向学员暗示或承诺"保证通过评审""内部渠道" |
| 6 | 拒绝或阻挠平台方依第十条实施检查 |
| 7 | 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平台方技术资料或学员信息 |
| 8 | 在入驻机构无力偿付学员投诉时,默许或引导学员向平台方施压 |
| 9 | 同一违规行为经平台方书面警告后再次发生 |
| 10 | 入驻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11 | 入驻机构负责人因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起诉 |
| 12 | 擅自将入驻资格转包给第三方 |
| 13 | 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使用第三条负面清单中任意一项禁止话术或违反第四条公益红线,且入驻机构在收到平台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制止和纠正 |
13.1 主动退出: 入驻机构可书面通知平台方退出本项目,但须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并完成以下过渡义务。
13.2 终止后入驻机构义务:
13.3 入驻资格终止不影响入驻机构在终止前已产生的债权债务,亦不影响平台方依第九条、第十二条主张的赔偿权利。
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平台方或入驻机构均有权向平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入驻机构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义务。
15.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下列方式送达:
15.2 平台方通知地址:详见官网公示(www.gjwsjkjstgi.cn)
16.1 因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协商变更或暂停履行。
16.2 不可抗力不适用于入驻机构因自身资金链断裂、管理失当或违规行为引发的履约障碍。
17.1 入驻机构承诺不向平台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现金、礼品、回扣等)以换取入驻优惠或违规配合。
17.2 违反本条的,平台方有权立即取消入驻资格,并依法追究入驻机构的相应责任。
18.1 平台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或项目管理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协议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并以版本号区分。
18.2 修订版本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入驻机构未以书面形式向平台方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修订版本。入驻机构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8.3 入驻机构签署的《入驻承诺保证书》中引用的版本号,在修订版本生效后自动更新为最新公示版本,入驻机构无须重新签署保证书。
18.4 平台方将在每次修订时在官网公示修订内容摘要及修订日期。
19.1 本协议自平台方在官方网站公示之日起对平台方生效。
19.2 本协议对入驻机构的生效条件为:入驻机构签署《入驻承诺保证书》,且保证书中明确载明"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官网公示的《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版本:V1.0)"或类似表述。
19.3 入驻机构通过签署保证书接受本协议的,视为对保证书引用版本的本协议全文的认可,不因入驻机构是否实际逐条阅读而影响本协议的约束力。
19.4 入驻机构在签署保证书前,经平台方书面通知后继续以入驻机构名义使用入驻编号开展活动、在平台查询系统中被公示为入驻机构、或以其他方式继续表明接受本协议约束的,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本协议,本协议对该入驻机构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 本协议与官网公示的《证书查询用户协议》《机构查询用户协议》构成项目平台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入驻机构应同时遵守上述文件的约束。
20.2 入驻机构签署的《入驻承诺保证书》为本协议的接受凭证,不构成独立于本协议的合同关系。保证书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3 本协议取代平台方与入驻机构之间此前就本项目入驻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或书面约定(无论是否以"授权""合作""代理"等名义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