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机构查询用户协议
文件编号: HTPAC-IG-2026
版本: V1.0
生效日期: 2026年6月10日
发布主体: 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以下称"平台方")

重要提示: 本协议面向已在平台完成入驻的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及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以下合称"入驻机构"或"您"),用于规范入驻机构使用平台方服务"入驻机构查询"功能的行为。入驻机构的合作备案单位(即入驻机构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第三方)在使用本功能时,同样适用本协议。本协议与《平台入驻服务协议》配套使用,入驻机构签署《入驻承诺保证书》时已引用并接受《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本协议作为线上功能使用规范对其形成补充约束。

请您在使用本功能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您点击"同意"、登录查询系统或以任何方式实际使用本功能,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本功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1. "平台方":指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即本平台的运营主体及本协议的发布方。
  2. "本功能":指平台方提供的"入驻机构查询"功能模块,包括入驻状态展示、备案信息展示、入驻层级展示、入驻期限查询等相关页面及子功能。
  3. "入驻机构"或"您":指经平台方审核入驻并在平台方备案的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或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入驻机构系依法独立注册的法人组织,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4. "省级入驻中心":指在省级区域范围内经平台方审核入驻的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其平台入驻编号为前缀HTPAC加年份加5位序号(示例:HTPAC202600001)。
  5. "市级入驻工作站":指在市级区域范围内经平台方审核入驻的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其平台入驻编号为前缀HTIAW加年份加5位序号(示例:HTIAW202600001)。
  6. "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指在市级区域范围内经平台方审核入驻的医疗机构(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人组织),为本项目提供临床实训及实践推广支撑,其平台入驻编号为前缀TWSJD加年份加5位序号(示例:TWSJD202600001)。
  7. "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指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或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而自行合作或引入,经入驻机构向平台方申请备案、平台方批复后取得备案编号(示例:THZDW202600001)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对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8. "查询结果":指入驻机构通过本功能获取的关于自身入驻状态、入驻编号、入驻层级、入驻期限、入驻区域等信息的页面展示内容,包括页面上的平台方标识、备案号、"已入驻""入驻有效""入驻已终止"等状态字样及图标。
  9. "超范围引用":指入驻机构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协议限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宣传、招生推广、商业营销、暗示平台方背书或国家认可等行为。
  10. "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指平台方在官方网站公示的《平台入驻服务协议》(即01号文件),入驻机构签署《入驻承诺保证书》时已引用并接受,构成本项目平台规则体系的总纲性文件。
  11. "登录凭据":指入驻机构用于登录本功能的账号、密码、验证码或其他身份验证方式。
  12. "内部合规自检":指入驻机构为确认自身入驻状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而通过本功能进行的内部查询行为,不包括任何面向外部第三方的信息传播或商业利用行为。
  13. "公益红线":指平台方及入驻机构在本项目框架内必须严格遵守的公益性底线约束,详见本协议第五条。
  14. "三层主体结构":指本项目运作中涉及的三类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第一层——平台方(公益评审与信息服务)、第二层——公益基金会(负责接收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及资金管理,系独立法律主体)、第三层——入驻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和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负责具体项目执行与申报,均系独立法人)。
第二条 协议适用范围

2.1 本协议由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与通过本功能进行登录查询的入驻机构(含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及其合作备案单位)之间签订。

2.2 本功能系平台方面向入驻机构提供的公益性信息查询服务窗口,入驻机构可通过本功能查询自身的入驻状态、备案信息等内容。本功能不向未入驻的机构或个人开放。

2.3 本协议为线上补充协议,不替代也不取代《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或其他已公示的平台规则。本协议与《平台入驻服务协议》同时有效;如本协议与《平台入驻服务协议》存在冲突,就冲突事项以《平台入驻服务协议》为准,但本协议关于禁止超范围引用、禁止暗示平台方背书、禁止截图推广及违约处置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平台入驻服务协议》中的一般性条款。

2.4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与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管辖,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慈善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5 入驻机构确认其签署或接受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入驻机构通过点击"同意"按钮、勾选复选框或以任何方式实际使用本功能,即视为入驻机构对本协议的有效承诺与接受。

第三条 服务使用通用规范

3.1 入驻机构应通过平台方指定的正规渠道获取登录凭据,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方式获取、破解或使用登录凭据。

3.2 入驻机构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凭据。入驻机构对其登录凭据下的所有行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操作、信息获取、页面访问等。如入驻机构发现登录凭据被盗用或存在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平台方。

3.3 入驻机构使用本功能时应确保所输入查询条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输入错误信息导致查询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由入驻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4 入驻机构不得利用任何自动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爬虫、脚本、机器人程序等)批量访问本功能或采集平台方数据。

3.5 入驻机构不得利用本功能进行任何可能干扰、破坏、限制平台方服务正常运行的活动,不得利用本功能传播含有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的内容。

3.6 入驻机构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功能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入驻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使用本功能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入驻机构与平台方的关系

第四条 平台入驻模式说明

4.1 平台方采用平台入驻模式运营。平台方作为公益信息平台,向通过资质审核的地方机构提供入驻备案服务;入驻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以自身名义在本平台完成备案并独立开展活动。

4.2 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均为独立法人,三者在公益红线约束上不存在任何差异。入驻层级的不同仅体现为组织协调范围和功能定位的区别(省级中心侧重区域协调、市级工作站侧重组织执行、市级推广中心侧重临床教学与实践支撑),不改变任何入驻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亦不代表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存在任何从属关系。

4.3 入驻机构登录本功能、查询自身入驻状态或备案信息,不改变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关系。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特许经营关系、代理关系或其他可导致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

4.4 入驻机构通过平台方查询到的入驻状态信息,仅反映该机构已列入平台入驻机构名录的事实,不构成平台方对该机构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宣传内容、收费标准或履约能力的任何形式的背书、担保或保证。

4.5 入驻机构不得以平台方官网展示的入驻状态、"已入驻"字样、平台方标识、备案号或入驻编号等任何信息,向学员、合作方、媒体或任何第三方声称或暗示其系平台方分支机构、下属部门、授权代理商或特许经营商,亦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引起上述混淆的名称、标识或表述。

4.6 入驻机构以自身名义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宣传行为、服务承诺及合同签署,均属入驻机构的独立行为,由入驻机构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对入驻机构的任何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第五条 公益红线声明

5.1 本项目系公益性传承推广项目,入驻机构(无论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还是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均须严格遵守以下公益红线:

  1. 平台方不向任何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平台方不参与入驻机构的任何营业性收费活动;平台方的评审活动依据申报材料独立、公正实施,评审结果不受任何商业利益干预。
  2. 入驻机构不得以"保证通过评审""内部渠道""平台方关系"等名义向申请人收取额外费用;入驻机构不得对外声称平台方参与其收费活动或为其收费提供担保;入驻机构不得以平台入驻身份从事与公益目的相悖的商业推广活动;入驻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向学员收取与申报评审挂钩的费用。
  3. 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虽在组织层级上有所不同,但在公益红线约束上不存在任何差异。无论是省级中心、市级工作站还是市级推广中心,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收取与评审、申报、证书相关的费用。

5.2 任何声称"交钱保证通过""内部有门路"的第三方,均属违反本项目公益红线的行为,与平台方无关。

5.3 入驻机构确认:本项目为公益项目,入驻机构在平台入驻仅表示其具备在本项目框架内开展公益活动的资格,不代表入驻机构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入驻机构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均系该机构的独立经营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不承担任何因入驻机构收费引发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三层主体结构与资金流转隔离

6.1 本项目涉及三类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自对外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一层——平台方(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负责提供信息查询平台、开展公益评审活动、核发传承人证书与师承证书。平台方不接受任何个人缴费,不参与任何商业性资金收支。

第二层——公益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系独立的公益基金法人,负责依法接收社会捐赠和公益赞助资金,并依据基金会章程及公益目的进行资金管理与分配。基金会接受社会赞助、向入驻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等行为,均属基金会独立的法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

第三层——入驻机构(包括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和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系独立法人,负责在各自区域内组织开展传承申报工作。入驻机构的一切收费行为(包括其与赞助方、第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其独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入驻机构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合作备案单位与平台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6.2 入驻机构知悉并确认:

  1. 平台方不参与、不知悉、不控制入驻机构的任何收费安排或资金往来;
  2. 公益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独立行为,与平台方无关;
  3. 任何第三方赞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第三方赞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独立民事行为,与平台方及公益基金会均无关;
  4. 平台方不对入驻机构或第三方赞助公司的任何债务、退款义务或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补充或代为清偿的责任;
  5. 省级入驻中心、市级入驻工作站与市级入驻实训(实践)推广中心之间可能存在业务协调关系,但三者均为独立法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6. 入驻机构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引入并经平台方备案的合作备案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赞助公司、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属于入驻机构与合作备案单位之间的独立合作关系,与平台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入驻机构合作备案单位的任何行为(包括收费、宣传、服务承诺等)均由入驻机构与合作备案单位自行负责,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入驻机构接受公益基金会拨付的公益资金,系基金会与入驻机构之间的独立资金行为,不构成平台方对入驻机构收费行为的默许或认可。入驻机构不得以接受基金会资金为由,暗示其收费行为获得平台方背书。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七条 禁止超范围引用平台信息

7.1 入驻机构通过本功能获取的查询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入驻状态、入驻编号、入驻层级、入驻期限、平台方标识、备案号、"已入驻"字样等),仅限入驻机构用于内部合规自检,核实自身入驻状态及备案信息。入驻机构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2 入驻机构明确知悉并承诺,以下行为均属本协议严格禁止的超范围引用行为:

  1. 将查询结果或本功能页面截图用于对外宣传、招生推广、商业营销或任何形式的广告活动;
  2. 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页面(含线上及线下)、合同文本、合作协议或任何对外文件中引用查询结果,暗示平台方认证、平台方推荐或平台方担保;
  3. 在任何对外材料中引用查询结果中的"已入驻"状态,暗示入驻机构获得"国家级项目认证""国家认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证"或其他任何超出入驻事实范围的资格或资质;
  4. 在任何对外材料中引用查询结果,暗示入驻机构的收费行为与平台方有关联,或暗示平台方参与、知晓或认可入驻机构的收费安排;
  5. 将本功能页面截图(含平台方标识、备案号、"已入驻"字样等)嵌入招生宣传材料、课程推广页面、社交媒体帖子、短视频、直播画面或任何其他对外传播媒介;
  6. 通过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截图、录屏、数据抓取、页面复制)获取本功能页面内容后,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
  7. 允许或默许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合作方、分销商、代理人)使用查询结果从事上述任何行为。

7.3 入驻机构违反本条任何一款,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构成严重违约,平台方有权依本协议第十六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禁止暗示平台方背书

8.1 入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推广合作方,绝对禁止在招生简章、宣传页面、合同文本、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或任何其他渠道,以任何方式引用查询结果暗示或使人合理推断以下内容:

  1. "平台方认证""平台方推荐""平台方担保"或类似表述;
  2. "国家级项目认证""国家认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证"或类似表述;
  3. 入驻机构系平台方分支机构、下属单位或授权代理商;
  4. 入驻机构的收费行为经平台方批准、授权或与平台方存在关联;
  5. 入驻机构的服务质量、师资水平或培训效果经平台方审核或保证;
  6. 任何将查询结果与平台方背书、国家认可或医疗执业资格直接或间接挂钩的表述。

8.2 入驻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代理人及推广合作方知悉并遵守本条约定。入驻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代理人及推广合作方违反本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3 本条禁止性规定不因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的《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终止而失效,在入驻机构入驻终止后12个月内继续有效。

第九条 禁止利用查询页面截图做商业推广

9.1 入驻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截取、录制或复制本功能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含有平台方标识、备案号、"已入驻"字样、入驻状态信息等内容的页面截图或录屏),用于招生宣传材料、课程推广页面、广告物料、合同附件或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用途。

9.2 入驻机构不得将本功能页面截图上传至任何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自建网站、第三方推广平台或任何其他公开或半公开渠道,用于暗示或宣传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9.3 入驻机构不得对本功能页面截图进行裁剪、拼接、标注或其他任何编辑处理后再行传播,亦不得将截图与任何商业宣传内容组合使用。

9.4 入驻机构如发现任何第三方(包括其推广合作方、分销商)使用本功能页面截图进行商业推广,应立即制止并向平台方书面报告。入驻机构未采取制止措施的,视为入驻机构默许该等行为,入驻机构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

第十条 数据合规义务

10.1 入驻机构通过本功能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驻状态、入驻编号、入驻层级、入驻期限、页面展示内容等),仅限入驻机构用于内部合规自检目的,核实自身入驻状态与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10.2 入驻机构不得将通过本功能获取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或提供,亦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推广、市场竞争、客户获取、融资展示等)。

10.3 入驻机构应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其登录凭据,防止未授权人员访问本功能。因入驻机构保管不善导致登录凭据泄露、被他人使用本功能获取信息的,入驻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

10.4 入驻机构不得以爬虫、自动化脚本、批量查询或其他技术手段,超越正常查询目的获取本平台数据或干扰平台方服务正常运行。

10.5 入驻机构在本功能使用过程中获知的平台方运营信息、其他入驻机构信息或平台技术信息,均属平台方保密信息,入驻机构不得披露或使用。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10.6 入驻机构应确保其通过本功能获取的信息中涉及的任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入驻机构不得将本功能获取的信息用于侵犯个人隐私或数据权益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平台方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标识、徽标、数据库、软件程序、页面设计、排版格式、色彩搭配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归平台方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保护。

11.2 入驻机构不得以复制、转载、摘编、改编、翻译、汇编、信息网络传播、出租、出借、分发、商业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平台方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平台方服务或其内容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破解。

11.3 本功能页面中的平台方标识、备案号、页面设计、图标、排版布局等均属平台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入驻机构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11.4 入驻机构违反本条规定使用平台方知识产权的,平台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因此给平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5 入驻机构向平台方提交的任何反馈意见、建议或改进方案,入驻机构授予平台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免费、不可撤销的使用许可,平台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使用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声明

12.1 本功能可能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服务、云存储服务、数据加密服务等)。平台方将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并与其签署保密及数据安全协议。

12.2 平台方不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如因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原因导致本功能服务中断、延迟或数据损失,平台方将协助入驻机构向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主张权利,但不对入驻机构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12.3 本功能页面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或服务的链接,但该等链接仅为方便而设。平台方不对第三方网站或服务的内容、准确性、合法性、可用性承担任何责任。入驻机构访问第三方网站或使用第三方服务应自行承担风险。

第五章 免责与责任限制

第十三条 免责声明

13.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平台方就以下情形免于承担责任:

  1. 因入驻机构自身原因(包括超范围引用查询结果、违反本协议禁止性条款、未妥善保管登录凭据)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
  2. 因入驻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误导承诺、不当收费、违反公益红线等行为给学员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3.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骚乱、网络基础设施故障、电信服务中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导致本功能服务中断、延迟或数据损失;
  4. 因入驻机构设备、操作系统、浏览器、网络环境等问题导致的无法正常使用本功能;
  5. 本功能信息展示系基于现有数据库实时状态,如入驻机构入驻状态因管理程序变更而存在短暂迟滞,平台方对此类时滞信息的展示不承担责任;
  6. 因入驻机构保管不善导致登录凭据泄露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7. 入驻机构因信赖本功能查询结果而作出的任何经营决策或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8. 入驻机构与第三方赞助公司、公益基金会之间的资金安排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损失。

13.2 平台方就本功能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和信息均按"现状"提供,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担保、特定目的适用性担保、准确性担保或不侵权担保。

13.3 如平台方依法须就某项损失承担责任,其累计赔偿总额以入驻机构因使用本功能而直接向平台方支付的费用金额为上限。鉴于本功能系免费服务,该金额通常为零。

第十四条 服务变更与中断

14.1 平台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法律法规要求或技术升级原因,不经另行通知,对本功能的内容、界面、操作流程或运营模式进行调整、补充或暂时中止。

14.2 如平台方决定终止本功能全部或主要服务,将提前在平台方官网首页发布公告。但因不可抗力、网络安全事件、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的立即停服,平台方可免于提前公告。

14.3 平台方不对因本功能服务调整、中断或终止给入驻机构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14.4 入驻机构理解并同意,本功能的技术实现依赖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及第三方服务,平台方不对互联网环境的固有风险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

第六章 违约处置

第十五条 入驻机构投诉与反馈机制

15.1 入驻机构如对本功能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投诉,可通过本协议第二十四条所列方式联系平台方。平台方将在合理期限内对入驻机构的反馈予以回应。

15.2 入驻机构如发现其他入驻机构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向平台方举报。平台方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平台方不承诺向举报入驻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15.3 入驻机构如对本功能的技术实现或操作流程有改进建议,欢迎向平台方提出。平台方将在评估后决定是否采纳。平台方对是否采纳建议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六条 违约处置

16.1 入驻机构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中任何一项禁止性规定的,平台方有权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 警告:向入驻机构发出书面违约警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2. 撤销查询权限:暂停或永久撤销入驻机构对本功能的登录查询权限;
  3. 公开通报:在平台方官网公示入驻机构的违约行为及处理结果;
  4. 终止入驻:终止与入驻机构的《平台入驻服务协议》及其他业务合作关系;
  5. 追偿损失:就因入驻机构违约给平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行政处罚罚款、律师费、公证费、公关处置费等)向入驻机构全额追偿。

16.2 入驻机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平台方有权不经事先警告,立即采取本条16.1(b)至(e)项措施:

  1. 截取本功能页面截图用于招生宣传或商业推广(违反第九条);
  2. 在招生简章、宣传页面中引用查询结果暗示"平台方认证""国家级项目认证"(违反第八条);
  3. 利用"已入驻"状态暗示收费行为与平台方有关联(违反第七条7.2(d));
  4. 违反公益红线条款,以"保证通过评审""内部渠道"等名义收取费用(违反第五条);
  5. 经平台方书面警告后再次违反本协议禁止性条款;
  6. 入驻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6.3 平台方依据本条采取处置措施的,不影响平台方依据《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向入驻机构主张权利,亦不影响平台方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6.4 入驻机构因违约行为给平台方造成声誉损害的,平台方有权要求入驻机构在平台方官网及平台方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开澄清并消除影响。入驻机构应在平台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澄清,逾期未完成的,平台方有权自行发布澄清公告,相关费用由入驻机构承担。

第七章 隐私保护

第十七条 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

17.1 平台方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本条款所述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7.2 入驻机构使用本功能时,平台方可能收集以下信息:

  1. 入驻机构登录信息:入驻机构账号、登录时间、登录IP地址;
  2. 查询操作信息:查询内容、查询时间、查询频次;
  3. 设备及技术信息:浏览器类型、操作系统版本、访问来源等。

17.3 平台方收集上述信息的目的仅限于:(a)提供本功能服务;(b)监控违规使用行为;(c)改进平台服务质量;(d)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平台方不会将上述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目的。

17.4 未经入驻机构同意,平台方不向任何第三方商业性披露入驻机构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a)法律法规明确要求;(b)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取;(c)保护平台方或公众重大利益之必要。

17.5 平台方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入驻机构信息安全。如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平台方将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告知入驻机构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17.6 入驻机构应确保其通过本功能获取的信息中涉及的任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入驻机构不得将本功能获取的信息用于侵犯个人隐私或数据权益的任何活动。

第八章 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 与《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的衔接

18.1 本协议系平台方与入驻机构之间就入驻机构使用本功能事宜签订的线上补充协议,是对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的补充,不替代也不取代《平台入驻服务协议》。

18.2 入驻机构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同时可能构成对《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的违约,平台方有权同时依据本协议及《平台入驻服务协议》追究入驻机构违约责任。

18.3 本协议中关于禁止超范围引用(第七条)、禁止暗示平台方背书(第八条)、禁止利用截图做商业推广(第九条)、公益红线(第五条)、三层主体结构与资金流转隔离(第六条)及违约处置(第十六条)的约定,构成对《平台入驻服务协议》中相关一般性条款的特别补充,在上述事项上优先适用。

18.4 入驻机构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签署或接受,不影响《平台入驻服务协议》中关于追偿机制、解约红线等条款的独立效力。平台方依据本协议第十六条撤销入驻机构查询权限或终止入驻的,不影响平台方依据《平台入驻服务协议》主张损失追偿等权利。

第十九条 协议变更

19.1 平台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业务调整或其他需要,随时修订本协议的权利。

19.2 本协议修订后,平台方将在平台方官网首页以公告形式发布修订后的协议全文,并更新协议生效日期。入驻机构有责任定期查阅本平台发布的最新协议版本。

19.3 修订后的协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生效。入驻机构在协议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功能的,视为入驻机构已阅读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如入驻机构不同意修订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功能。

19.4 凡本协议所称"通知",平台方可以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出:(a)在本平台显著位置公示;(b)通过入驻机构在平台方备案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c)通过平台站内消息推送。入驻机构应确保其在平台方备案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平台方。

第二十条 协议终止

20.1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1. 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的《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终止或到期未续签;
  2. 平台方依本协议第十六条撤销入驻机构全部查询权限;
  3. 本功能依本协议第十四条正式终止;
  4. 入驻机构书面申请注销本功能登录权限并获平台方确认。

20.2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应当履行的义务。

20.3 本协议终止后,下列条款因其性质应继续有效:第四条(平台入驻模式说明)、第五条(公益红线声明)、第六条(三层主体结构与资金流转隔离)、第七条(禁止超范围引用平台信息)、第八条(禁止暗示平台方背书)、第九条(禁止利用查询页面截图做商业推广)、第十条(数据合规义务)、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第十三条(免责声明)、第十六条(违约处置)、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以及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20.4 入驻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立即删除其此前获取的所有本功能页面截图及查询结果记录,并不得继续使用上述内容。第八条禁止暗示平台方背书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继续有效。

20.5 本协议终止后,平台方不再承担向入驻机构提供本功能服务的义务。但平台方有权保留入驻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使用记录,以备法律合规之需。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其冲突法规则)。

21.2 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因本协议或使用本功能所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平台方住所地(注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本协议某一条款或某一部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条款或部分应继续有效。

21.4 平台方未能执行或延迟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不视为平台方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平台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21.5 本协议的中文版本为正式版本。如本协议存在任何其他语言译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 因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变更、战争、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暂停履行本协议。

22.2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恢复履行本协议。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22.3 不可抗力不适用于入驻机构因自身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管理失当或违规行为引发的履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完整协议

23.1 本协议构成入驻机构与平台方之间就使用本功能事宜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相同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或书面约定。

23.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条款的解释。

23.3 本协议的签署或接受不构成平台方与入驻机构之间建立任何合伙、合资、代理或特许经营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24.1 如入驻机构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或需行使相关权利,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方:

联系方式 信息
项目名称 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注册/办公地址 (详见官网公示)
监督及投诉邮箱 WSJKJS2024@126.com
联系电话 010-64921394
网站地址 www.gjwsjkjstgi.cn
备案号 京ICP备17062428号-13

24.2 如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平台方将及时在平台方官网首页公布更新后的联系方式。

24.3 平台方依法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信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系统公示为准。入驻机构可通过工信部备案系统查询平台方的备案信息。